设为首页
清华大学主页
清华大学信息门户
 
[水木青年工作坊]“存款货币请求权”讲座圆满进行
发布时间:2017-12-05  访问计数:0

       20171117日下午230,水木青年工作坊第七期--“存款货币请求权”专题讲座在明理楼四楼小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财经大学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所长朱晓?老师应邀担任本期讲座主讲人,讲座由汪洋老师主持。耿林老师、李昊老师、朱虎老师、龙俊老师、黄家镇老师、聂卫锋老师等民商法学者作为与谈人出席讲座,众多同学也自发前来聆听研讨。

    

   在本次讲座中,朱晓?老师携论文新作《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前来,并以此为线展开论述。

   首先,朱晓?老师提出了对于货币"占有即所有"这一传统理论的初步质疑。通过大量文献阅读与历史考究,朱晓?老师指出:所谓的货币“占有即所有”之说法,最早源于德国学者马克思卡塞尔(Max Kaser)。他提出该法则是为了解决作为动产物权的实体货币在现实流通、转移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马克思卡塞尔在《物权法上的货币》中提到:“基于货币的高度流通性,权利人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只需要自然的意思能力即可,而无需以行为能力为必要,简化基于法律行为发生货币所有权变动的要件。”即,马克斯卡塞尔并未绝对地认为货币“占有即所有”,当超出法律行为领域(如盗窃)时,该法则不再适用。然而日本、台湾,包括大陆的一些学者并未仔细考察、且过度夸大了该法则的适用范围。

    

   接下来,朱晓?老师进一步对存款货币是否应准用“占有即所有”法则提出了质疑。朱晓?老师在我国司法案例数据库中以“货币+占有即所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对检索出200多篇案例进一步筛选和研究。在讲座中,朱晓?老师通过8个案例,集中对借用他人账户、错误转账以及转款账户(商事金融交易领域中的保证金和证券交易结算金)这三类案型,就“占有即所有”原则的实际适用问题论述了自己的看法。朱晓?老师的讲座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交融在一起,既关注现实,又不乏深度。

    

   在朱晓?老师讲演后,与谈的诸位老师轮番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各种学术观点的交织汇集既开拓视野,又启发思路,令在场听众大呼过瘾。原定进行2小时的讲座足足持续了3个小时。

    

   讲座的最后,汪洋老师代表水木青年工作坊,向远道而来的朱晓?老师赠予纪念礼物。与谈的诸位老师合影留念。

   接下来,水木青年工作坊也将继续向大家提供更多精彩纯粹的学术讲座,敬请关注。

    

【关闭】
版权所有:清华大学工会  技术支持:清华大学信息化技术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  邮编:100084
电话:62782756,62784868  传真:62783008,62782008  E-Mail:gh@mail.tsinghua.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