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清华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经2023128日清华大学二十一届工会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清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工会本部及各分工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工会直接支配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通过调拨(划转)、购置、建造、生产、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大批量同类物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机制,坚持“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实施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

第五条 校工会统筹协调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使用单位为校工会本部的固定资产由校工会归口负责,使用单位为分工会的固定资产由各分工会归口负责。

第六条 校工会和各分工会在职责范围内归口负责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管理固定资产工作人员队伍;

(二)具体组织开展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处置等相关工作,按照权限办理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批报备手续;

(三)负责管理固定资产的信息数据维护管理,实施固定资产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

(四)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组织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开展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以及资产管理员,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调整的,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向校工会报备。

第八条 校工会具体负责固定资产配置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工会事业发展需要、固定资产配置现状和财力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实施固定资产年度配置计划和预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通过购置(构建)方式配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工会和学校规定的购置(构建)审批程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履行验收、建账手续。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通过无偿调拨、接受捐赠方式配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履行验收、建账手续。

分工会购入的固定资产应由分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员验收并经所在分工会主席审核通过后,按照工会和学校规定的购置(构建)审批程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履行验收、建账手续。

校工会本部购入的固定资产应由领用人验收并经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按照工会和学校规定的购置(构建)审批程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履行验收、建账手续。

第十条 固定资产入账执行上级有关分类标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入账的计价和折旧原则,依照工会会计制度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三条 规范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除发生以下情况外,不得变动固定资产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

(二)因增加、改良、减少、拆除等而形成固定资产价值变动的;

(三)根据实际情况对暂估价值计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进行调整的;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差错并经校工会认可的;

(五)组织清查盘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并经认定的。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发生价值变动的,由校工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财务处根据校工会提供的数据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照学校及工会执行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分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和处置等相关管理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领用人具体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责任,应当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出现固定资产损坏及时报修,避免固定资产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固定资产领用人岗位变动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校工会和各分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当存放在于公用空间,确需存放在非公用空间的,应当报校工会批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工会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出租出借。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满足处置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分工会固定资产各类处置业务,应由分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员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上进行处置业务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各项材料,经所在分工会主席、校工会和资产管理处审批通过后,完成处置业务。

校工会本部固定资产各类处置业务,应由领用人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上进行处置业务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各项材料,经校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员、常务副主席和资产管理处审批通过后,完成处置业务。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和各分工会应当及时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完成固定资产建账、账目调整和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会资产信息化管理应用,建立完善“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和各分工会按照上级工会和学校要求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形成资产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20231012日中国工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