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9年10月21日四届七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为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交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合乎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并符合我校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四条 教代会的提案工作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进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制建设,不但要重视提案的审查与立案,而且要十分重视提案的办理与落实。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的成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届内成员或需调整,要经代表大会确认。提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名。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1、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3、对提案审查立案,建议承办单位。
4、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座谈或实地考察。对提案办理得不够认真的,向学校党委常委与校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5、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工作。
6、向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等项工作。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举行,分别进行提案立案审查和研究对提案落实情况的意见,准备向代表大会报告的文件。
第八条 提案的组织、征集、初步整理和提案的督办、收集反馈意见等日常工作,以及广大教职工日常提出的一般意见和建议,交民主管理委员会承办。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做到“三性八点”要求。“三性”指的是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八点要求”为提案应该“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工整”。
第十条 提案人
我校教代会正式代表8人以上(含8人)或代表组全体可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
第十一条 提案内容
1、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既不作为提案,亦不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不予受理。
(1)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2)本届教代会届内无法解决,且不能启动预备工作的问题;
(3)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4)学校没有能力与外界联系促成解决的问题;
(5)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2、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否则作一般意见建议处理:
(1)有关学校大政方针,对于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提案格式
1、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2、提案应在提案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3、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4、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
5、每个提案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第十三条 提案时间
1. 每年秋季召开的教代会征集一次提案,次年春季召开的教代会答复提案。
2、提案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发布提案征集的启动和截止期限。提案征集的启动时间一般应在秋季教代会召开的2个月之前,征集的截止时间一般应在秋季教代会召开前的1个月之时,以便有充分时间准备与审查提案。
3、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代表组长会议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第四章 提案征集与整理
第十四条 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1、召开教代会代表组长会,发提案征集通知。
2、规定提案征集的截止期限。
3、对代表进行培训,讲解提案拟订要求与书写格式。
4、发提案表。
第十五条 提案的收集
收集提案表,并仅从形式上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内容有:
(1)是否一事一案;
(2)提案人数是否符合第十条的规定;
(3)每位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4)提案中是否含有“情况分析”与“具体建议”部分;
(5)是否符合其它规范要求。
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给予初编序号,并作简单登记;对不合规范的退回重写。
第十六条 提案的整理
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内容进行初审,对准备提交审查的提案进行分类。
A:交审提案组;
B: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组
C:不予受理的来函组。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与交办
第十七条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完成。提案是否可以立案,需经反复协商,认真确认,经提案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提案的审查程序
1、召开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
(1)听取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的报告。
(2)审查交审提案(A组),经提案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决
①其提案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的提案号;
②同一内容,多案合一后,给予一个提案号;
③不能立案的,划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B组)。
(3)复审B、C两组,以避免遗漏。
2、汇总立案提案。
3、提案委员会主任草拟《提案审查报告》。
4、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提案审查工作与审查报告草稿。
5、提案委员会讨论主席团的意见,进行修改。
6、提案委员会主任向教代会代表大会作《提案审查报告》,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7、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署“提案审查意见”,建议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向学校党委常委与校长联席会议报告提案立案情况,交学校秘书长指定立案提案的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督促与答复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必须重视教代会提案,有责任认真研究代表提案,努力做好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的质量。
1、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2、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3、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4、《提案审查报告》通过之时,即为提案立案时间。立案后3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必须作出:“正在(已经)落实”、“暂缓落实”、“不能实现”等明确的答复,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需就其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
5、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答复
1、学校党委常委与校长联席会议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由学校秘书长负责报告提案落实情况。教代会秘书长、提案委员会主任和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
2、承办提案的答复意见应签署在提案原件上,并交校工会存档,复印件除了留承办单位之外,送主提者一份。
3、承办单位应直接答复主提者。
4、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可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民主管理委员会。
5、提案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向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答复情况。
第二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应督促提案的办理,并向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第七章 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我校广大教职工,不仅限于教代会代表,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和建议,随时都可以填写《清华大学教职工意见、建议表》,通过民主管理委员会转达。提交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也应该考虑“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有比较具体的建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由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及时批转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包括未能立案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转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遵照第六章的精神,认真办理,及时答复民主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向提意见人转达承办单位的答复内容,并听取反馈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及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