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00年12月14日四届九次教代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规范化、制度化,以便在其闭幕期间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八条、以及《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代表组长会议)是教代会的工作会议。它是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沟通学校领导和广大教职工之间的联系,直接反映全体代表正式意见的主渠道。代表组长会议是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学校的方针,维护以教师为主体的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教代会代表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
第三条 代表组长会议应该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代表组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代表组长会议的构成
第五条 代表组长会议成员由各代表组组长、教代会主席团主席、教代会秘书长、校工会主席与专职副主席组成。
第六条 个别代表组长因工作原因或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填写委托书,指定本组一名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反映本组代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三章 代表组长会议的任务
第七条 代表组长会议的任务是:
1. 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2. 听取学校对拟将实施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规章制度、办法等的通报,征询代表意见,进行审议。
3. 讨论福利费的管理使用、互助医疗等有关集体福利事项的方案。
4. 听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通报,开展民主评议与监督。
5. 以报告、议案等形式,对学校工作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 研究教代会工作与自身建设问题。
第四章 代表组长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代表组长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九条 代表组长会议由教代会主席团主席或教代会秘书长及其委托人负责组织召开。
第十条 出现下述情况,教代会秘书长应召开代表组长会议:
1. 学校党政部门希望通报情况或征询意见,要求召开代表组长会;
2. 不少于25%的代表组联名,要求召开代表组长会议;
3. 不少于25%的教代会代表联名,要求召开代表组长会议;
4. 教代会秘书长认为需要召开代表组长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代表组长会议作出的文件形式
第十一条 代表组长会议讨论的结果,以简报、报告、议案和决议等文件形式交学校秘书长报学校领导及相关部处,并通过各代表组长传达给教代会代表。
1、简报
汇总会议讨论情况,编写简报,经教代会秘书长审阅后,成文。
2、报告
代表组长会议形成倾向性意见,需提请有关党政部门考虑的,可以拟制代表组长会议报告。报告文本需经代表组长会议正式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3、议案
代表组长会议认为需要提请学校有关单位注意,并望实施落实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代表组长会议正式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以以代表组长会议的名义提出议案(议案的内容范围与格式等要求均同教代会代表提案)。
学校有关部门应在议案提交后的2月内给予答复。
4、决议
经代表组长会议正式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拟制代表组长会议决议,以表示代表组长会议对重大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代表组长会议决议或其他需要征询代表意见的事项,可以采取各代表组长分别征求本组代表意见的方式,全校汇总后,若获得教代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同意,即作为教代会的正式意见,并可由其后的代表大会确认为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三条 代表组长有责任把代表组长会议讨论的情况、作出的议案、决议等文件及时传达给本组全体代表,并按期、如实、准确的汇集代表的表决结果和修改意见;代表组长还应以适当的方式把代表组长会议讨论的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意见传达给本单位群众。
第十四条 教代会秘书长每个学期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一次代表组长会议的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教代会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