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健康平安互助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清工发〔2008〕160号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校教职工公费医疗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9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鉴于我校公费医疗办法的改变,经教职工健康平安互助基金管理小组讨论,并提交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同意在第三期教职工健康平安互助基金(设立时规定的运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于2008年12月31日运行到期终止后,不再续办第四期教职工健康平安互助基金。
第三期教职工健康平安互助基金报销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15日。
校工会
教职工健康平安互助基金管理小组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