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非事业编制工会会员2006年4~9月
工会经费和工会会费的通知
清工发【2006】81号
根据我校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加入工会组织的有关文件规定,每年分2次缴纳非事业编制会员的工会经费和会费。现将缴纳非事业编制工会会员2006年4~9月工会经费和工会会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缴费会员的认定
以各部门工会自行维护的会员库中的非事业编制会员的数量和名单为准(截至2006年4月)。
二、缴费标准
工会经费由会员所在单位行政为会员缴纳,标准为会员本人半年工资总额的2%。工会会费由会员本人缴纳,标准为会员本人半年工资总额的0.5%。
为简化会员和会员所在单位缴费程序,一般情况下,按以上标准计算得出的应缴费数额超过或等于我校事业编制会员2005年的平均缴费标准(工会经费为116元/人?半年,工会会费为29元/人?半年)的,均按工会经费116元/人?半年,工会会费29元/人?半年的额度缴纳,两项合计145元/人?半年。对少数应缴费数额低于此标准的会员,按实际数额缴纳。
三、缴费办法
1、部门工会组织委员根据本单位工会会员库的非事业编制会员人数和名单收取相应费用。
2、部门工会组织委员收齐经费、会费后,于5月31日、6月1日上午到校工会财务室缴费。
3、缴费时使用支票、现金均可。如对缴费收据有具体要求,请在开具收据前提出。
4、人员名单方面的问题,请与校工会组织宣传部郑鹏联系(电话:84868)。财务手续方面的问题,请与校工会财务部龚书曼联系(电话:82962)。
清华大学工会
2006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