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工会经费收支使用管理办法
(经2025年2月20日清华大学二十一届工会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华大学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和财政部《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等规定,结合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工会经费收支应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教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等原则。
第三条 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全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即学校所有工会会员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即学校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校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校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学校事业编制会员会费、拨缴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在个人和单位账户中代扣代缴。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向所在单位分工会提出入会申请,按学校核定的工资标准(一般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缴纳工会会费,所在单位按规定为会员拨缴经费。各分工会每年春季学期初缴齐非事业编制会员全年会费和单位拨缴经费,费用缴纳情况计入各分工会年度工作考核。校工会将各分工会会员会费全额返还,将各单位拨缴经费上解、留成后返还,作为分工会经费使用。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教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校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教职工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附则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或组织会员参加上级工会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参照附则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组织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九条 教职工服务支出是指校工会开展教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教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教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组织青年教职工参加校级和上级组织的教学基本功和管理岗位职业能力竞赛所需的比赛资料(含音视频)制作、比赛用具、赛事系统和录制转播、场地租金、赛事宣传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赛事服务、培训和评审人员的酬金,用于获奖选手的奖励。酬金和奖励标准按竞赛领导小组商定的方案执行。
(二)教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设立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主要用于必要的器材购置、差旅、会议、课件制作等费用。差旅和会议等标准参照附则执行。
(三)建家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和建家活动的支出,包括为工会俱乐部、活动中心及通过评选的“职工之家”“暖心驿站”购置家具、电器、用品、文体器材及购买服务等。
(四)职工书屋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等教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的支出。
(五)职工互助保障支出。用于校工会补助教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支出。
(六)心理咨询支出。用于校工会组织心理讲座、开展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的支出。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校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校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校园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校工会为保护教职工生命安全、促进学校安全健康运行开展劳动保护、建设母婴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校工会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教职工帮扶费。用于校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五)送温暖费。用于校工会开展送清凉、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的与维护教职工权益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附则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及其他业务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附则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校工会开展组织建设的支出,用于开展专题调研的支出,用于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校工会评选表彰学校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校工会主席或授权常务副主席对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校工会严格落实工会经费全面预算管理各项要求。按时制定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原则上一年一次),经工会常委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北京市总工会批准。
第十六条 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支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工会常委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要求将年度财务决算报北京市总工会审批。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七条 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收支实行校工会常委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校工会实施会计委派制,由清华大学财务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协助校工会财务部做好出纳、记账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校工会应加强对本部门和分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工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和监督检查情况,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校工会经费的收入凭证,使用工会经费开展各项活动的申请、报销手续,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由清华大学财务处完整保管,按时存档,确保工会每项经费收支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学校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学校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发现本部门或分工会存在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应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会开展培训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支出,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389号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会举办会议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专业设备租赁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支出,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号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会差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附件)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5〕23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分工会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按《清华大学分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