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 |
教职工第六届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第十八届代表大会 |
代表选举办法 |
(经2005年3月30日第十七届工会委员会第六次次会议通过)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代表选举办法如下:
一、选举人资格及代表构成:
1、凡享有公民权的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含事业、校企、大集体、农转工等),且为工会会员的,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每个部门工会所属单位为一个选举单位。教代会及工会会员代表分别在各个选举单位内,经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3、代表构成要充分体现学校的特点,保证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师的比例。代表的职称、学历等构成比例应与选举单位教职工的构成比例相当。同时代表构成要兼顾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并注意有青年、妇女、少数民族以及非中共党员的代表成份。
4、清华大学工会第十七届常委会负责第六届教代会暨第十八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组织实施,承担代表资格审查的任务。
二、代表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关心学校工作,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3、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热心为群众服务。
4、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能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以及涉及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建言献策。
5、认真参加会议,自觉履行代表义务,正确行使代表权利。
三、代表名额:
1、大会正式代表约500名。
2、各单位的代表名额一般按本单位有选举资格人数的4%分配,具体名额由校工会下发。
3、为保证教学、科研第一线的代表人数,对各院系所另增少量教师代表名额。
4、根据工作的需要,推荐学校党、政、工、团、民主党派部分人员作为教代会及工代会代表候选人,参加各单位选举,名额单独下达。
5、为了工作需要,建议各单位推荐本部门工会主席作为代表候选人。
四、选举办法:
1、选举工作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由各级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2、各选举单位应充分发动群众,酝酿候选人。候选人由教职工按工会小组提名,与党政协商,推荐产生。
3、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得低于10%。
4、参加选举的人数应超过有选举资格人数的三分之二,当选代表的得票数超过有选举资格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5、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校工会,由工会常委会负责代表资格审查。
五、本选举办法由校工会常委会负责解释。
200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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