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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10-18  访问计数:11507

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1990518二届一次教代会通过)

 

一、教代会的四项职权的实施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 教代会主席团应对校长拟向教代会作的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2. 教代会应对学校的年度计划、发展与基建规划、改革方案、财经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书育人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需要听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情况通报。

(二)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决定。

1. 审议的内容:

1)岗位责任制及聘任制办法;

2)教职工守则、奖惩办法;

3)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收费办法;

4)教职工住宅分配办法;

5)调整工资方案及奖酬金分配办法;

6)医疗保健规定;

7)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其它基本规章制度。

2. 上述内容一般在教代会代表组长会上讨论审议,重要内容(如教职工住宅分配办法)应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审议内容需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发给代表组长。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

3. 审议的结果,写成书面材料,报校长研究决定。若校长和审议意见有分歧时,需在代表组长会上作说明,进一步听取意见后再作决定。

(三)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1. 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

2. 家属互助医疗办法;

3. 其他有关救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1. 校行政主要干部任命,应听取教代会代表组长的意见;

2. 校党政主要干部在任职期间,教代会代表对他们进行评议1-2次;

3. 校教代会和代表组可以对校、系、部门主要干部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或予处分、免职。

 

二、表决通过的规定

表决结果,赞成的票数超过教代会代表总数的一半方为通过。

 

三、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及产生办法

(一)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

1. 决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大会的议题,提请大会通过;

2. 对校长拟向教代会作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

3. 确定大会筹备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4. 主持代表大会。

(二)教代会主席团构成及名额。

1. 主席团构成: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的正式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及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教师应占多数;

2. 主席团成员其名额为正式代表人数的5%左右,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在代表大会预备会上由全体代表通过产生;

3. 代表大会闭幕后,由教代会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一名,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

 

四、系、部门代表组职权的实施

(一)听取、讨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海学期应至少向代表组(或全体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

(二)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代表组应对本单位主要工作,包括年度计划、改革和建设方案、财政情况、队伍建设、教书育人等重要问题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评议、监督系、部门党政领导干部。

1. 系、部门行政主要干部的任命,应听取代表组的意见。

2. 系、部门主要负责干部在任职期间,教代会代表对他们评议1-2次。

3. 代表组可以对系、部门主要负责干部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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