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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发布时间:2014-01-22  访问计数:6409

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201212月清华大学教职工第七届暨工会会员第十九届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的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重大改革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基本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有关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院(系)、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或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代表组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

第十五条  每学期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代表组长联席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院(系)、部门等单位实行二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参照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清华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11日起施行。清华大学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0518日)通过的《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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