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级工会工作用餐报销的通知
清工发(2016)11号
各分工会: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清华大学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清华大学接待用餐管理规定》和《中 国教育工会清华大学委员会小额经费管理办法》,现规定如下:
1、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属于各分工会工作用餐报销的餐费,应具备工作用餐审签单、工作用餐清单和发票等3个要件,缺的应补齐。
2、除符合小额经费规定的工作用餐外,一律不再报销其他各类形式和对象的聚餐费用。
校工会
2016年3月2日
附:1.工作用餐审签单
2.工作用餐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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