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经2018年11月1日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9次全体会议通过,2025年5月22日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7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以便在其闭会期间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2011年32号令)《清华大学章程》和《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等的相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代表组长会议)是学校和广大教职工之间联系的基本形式,是直接反映广大教职工意见建议、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主渠道,是宣传学校方针政策、沟通学校规划意图的有效平台之一,是面向教职工的校领导接待日的重要组织方式。
第三条 代表组长会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代表组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代表组长会议的构成
第五条 代表组长会议成员由各代表组组长、教代会秘书长、教代会主席团主席、校工会常务副主席与专职副主席组成。
第六条 代表组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指定本组一名教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反映本组代表意见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三章 代表组长会议的职责
第七条 代表组长会议的职责是:
1.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并反映代表意见、提出建议。
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基本规章制度。
通过代表组的形式征询全体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反馈给学校。
2.以报告、临时提案等形式,对学校工作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反映代表意见、提出建议。
3.听取学校全面从严治党情况通报,开展民主评议与监督。
4.研究教代会工作与自身建设问题。
第四章 代表组长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代表组长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需教代会秘书长请示学校分管领导。
第九条 代表组长会议由教代会秘书长负责召集。
第十条 出现下述情况,教代会秘书长在征得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召开代表组长会议:
1.学校通报情况或征询意见,要求召开代表组长会;
2.需要教代会审议、通过有关政策或事项,召开代表组长会议;
3.不少于四分之一的代表组联名,要求召开代表组长会议;
4.不少于四分之一的教代会代表联名,要求召开代表组长会议;
5.学校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代表组长会议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
第五章 代表组长会议作出的文件形式
第十二条 代表组长会议讨论的结果,以纪要、报告、临时提案和决议等文件形式报学校,通过各代表组长通报给全体教代会代表。其中,临时提案和决议需报学校分管领导审阅。
1.纪要
将会议讨论情况编写纪要,经教代会秘书长审定。
2.报告
代表组长会议形成倾向性意见,需提请学校考虑的,经代表组长会议正式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形成代表组长会议报告。
3.临时提案
代表组长会议认为需要提请学校注意,并希望实施落实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代表组长会议正式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的内容范围与格式等要求同教代会立案提案。学校有关部门应在两个月之内给予答复。
4.决议
经代表组长会议正式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形成代表组长会议决议,以表示代表组长会议对重大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需代表组长会议投票表决的事项,参会人数应超过代表组长会议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所获同意票须达到或超过代表组长会议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校需由代表组长会议征询全体教代表投票表决的事项,所获同意票须达到或超过应投票教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
对于代表组长会议决议或其他需要征询代表意见的事项,可以采取各代表组长分别征求本组代表意见的方式,若获得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书面签名同意,即作为教代会的文件上报学校。
第十四条 教代会秘书长每个学期以会议或书面报告方式向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汇报一次代表组长会议的工作情况。
第六章 代表组长的职责
第十五条 代表组长应按时参加代表组长会议。代表组长要及时准确地把代表组长会议听取、讨论的学校情况和临时提案、决议等的文件精神传达给本组全体代表,并以适当的方式把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精神等传达给本单位的群众,同时把汇集的教代表和群众意见建议通过教代会反映给学校。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积极参与学校相关问题的讨论、座谈,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组长是各代表组的召集人、联络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教代会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1990年5月18日二届一次教代会通过的《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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