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经2018年11月1日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9次全体会议通过,2025年5月22日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代会提案工作,更好地发挥教代会提案的作用,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2011年32号令)《清华大学章程》和《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的相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为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并交提案委员会审查的合乎规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教代会提案是广大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渠道,是依法治校和学校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是由教代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在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和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同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一致。届内提案委员会成员若需调整,须报学校党委同意并经全体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1.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3.对提案审查立案,建议承办单位。
4.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座谈或实地考察。
5. 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6.向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7.向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的情况。
8.组织提案工作的评选表彰。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研究提案征集方案、进行立案审查、研究提案落实情况的意见、准备向代表大会报告的文件。向代表大会报告的文件需报学校党委同意并经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
逢教代会换届期间,新一届教代会的第一次提案委员会会议及提案立案审查由上届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出提案前应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做到“三性八点”要求。“三性”指的是提案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八点要求”为提案应该“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格式规范”。
第十条 每位教代会代表均可作为主提人提出提案,其余教代表可以作为附议人附议。附议人达到7人(含)以上,该提案方可进行立案审查。主提人可以在提案交付办理前自主向提案委员会申请撤消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格式
1.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2.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第十二条 提案时间
1.每年组织一次提案征集和办理。在秋季召开的教代会大会上对上一轮提案办理情况和新一轮提案立案情况进行审议。
2.提案委员会发布提案征集的启动和截止期限。提案征集的启动时间可在上次提案审查立案结束之后,征集的截止时间一般应在秋季教代会召开前的1个月之时,以便有充分时间准备与审查提案。
3.凡涉教代表或团体超过截止日期、针对临时突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提出提案的要求,可提交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列为临时提案,并按照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临时提案的交办、落实、答复等工作。
第四章 提案征集与立案审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征集与初审
1.提案委员会发布提案征集通知,规定提案征集的截止期限。
2.截止日期后,提案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案格式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提案内容作出初步分类。
第十四条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提案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提案立案。提案审查需经反复协商,认真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提案立案审查原则
1.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C 类)。
(1)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2)本届教代会届内无法解决,且不能启动预备工作的问题;
(3)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4)学校没有能力与外界联系促成解决的问题;
(5)与“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2.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转为一般性意见建议(B类)。
(1)未达到“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格式规范”要求,导致提案诉求不清晰或代表性较弱的;
(2)近二年已就同一主题提案完成了立案、答复和办理,主提人对答复、办理的满意度评价均为满意的;
(3)其他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应列入一般性意见建议的。
3.不满足上述1和2的提案,应予以立案(A类)。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应做并案处理。
4. 对于未立案,也未转为一般性意见建议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告知提案人,并说明理由。其中有积极意义的,可直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教代会提案立案报告》,会同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校领导领办等重点提案办理建议,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向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汇报,根据其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主任向教代会代表大会作《教代会提案立案报告》(含校领导领办重点提案等建议),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提案的交办、答复、办理与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工作机构与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共同协商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共同组织召开提案交办会。会上,原则上由学校主要领导向领办校领导交办重点提案,分管校领导向承办单位交办其他提案。
第十九条 领办校领导负责统筹协调跨部门分工合作,审定办理方案,督促关键节点进展。
承办单位须认真负责研究教代会提案,代表学校答复提案,努力做好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的质量。
第二十条 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单位作出明确答复时间原则上为2个月(遇寒暑假顺延),办理落实时间一般为半年。
第二十二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若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协作。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取得提案人理解。
第二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会同学校督办部门督促承办单位办理落实,可组织提案委员会委员和提出提案的教代表以调研、走访等方式对重点关注的提案办理情况加强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教代会提案答复落实情况》报告(含校领导领办提案落实情况报告),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向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汇报提案答复落实进展情况,根据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主任向教代会代表大会作《教代会答复落实情况》,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的处理
提案委员会工作机构将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与立案提案同期转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应及时与提案人联系沟通,认真办理或解释说明,并向提案委员会工作机构书面报告答复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提案答复落实结案后,由提案委员会综合提案内容和答复落实情况评选出优秀提案、优秀提案人、提案承办先进单位,报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表彰办法另行制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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