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分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分工会建设,发挥分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分工会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选举工作。我校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分工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由分工会会员认可的方式推荐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我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选举工作在同级党委(党总支)和校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分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分工会委员会负责。
新建立的分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委(党总支)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校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 分工会委员会名额及构成
第八条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以上规定人数,特殊情况与校工会沟通。
第九条 分工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设组织、宣传、文艺、体育、青年、生活、女工、财务委员。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条 分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乐于奉献,热爱工会工作,受到教职工信赖。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先进工作者、一线教职工和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代表。
以教学、科研为主要任务的单位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教师比例应不少于30%。
推选委员候选人时,应考虑年龄因素,使委员原则上能任满一届工作。
第十一条 分工会主席原则上由同级副职干部担任,特殊情况与校工会沟通,在讨论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主席参加所在单位的核心会。
第十二条 分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党总支)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分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候选人,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在征求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党总支)党组织和上一级校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第十四条 分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五条 分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委(党总支)和校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分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分工会,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为应到会人数(长期不在校的会员和患重病不能参加选举的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不低于5%。(20人(含)以下最少差额1人)
第十八条 新一届分工会委员会产生后,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并进行各委员职责分工。主席、副主席的选举采取等额选举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可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分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筹备组)或同级党委(党总支)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二十一条 选举设2-3名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具体的选票格式由分工会自行设计。
第二十三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六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八条 分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书面报同级党委(党总支),然后报校工会审批。校工会自接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应予批复。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校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分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九条 分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或五年。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分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校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分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第三十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校工会与同级党委(党总支)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和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三十一条 分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委(党总支)和校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分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分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分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
分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四条 分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分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分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校工会批准。
分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分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六条 不设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分工会,要将经费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清华大学工会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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