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经2023年12月8日清华大学二十一届工会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清华大学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领导集体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清华大学工会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工会全委会”)和工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工会常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工会全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工会决策部署、学校党委重要决定和工代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工会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三)讨论决定工会常委会提交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提交给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五)审议决定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的替补、增补;
(六)需要由工会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工会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上级工会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委重要决定和工会代表大会决议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发展目标和重要改革创新举措;
(三)讨论通过工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讨论确定或调整工会年度财务预决算,决定重大捐赠、上一周期尚未列入预算的5万元以上支出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讨论通过工会重要制度;
(六)讨论确定报请上级工会审批的有关重要事项;
(七)讨论确定校工会、基层工会组织机构设置及变动事宜;
(八)讨论确定教职工文体协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讨论确定工会重要表彰和推荐名单;
(十)讨论确定工会重要资产处置、重要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十一)讨论提请工会全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决议草案;审议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的组成方案及委员替补、增补方案;
(十二)研究决定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方案,审议提交给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十三)其他需由工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工会全委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工会常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工会全委会可以召开工会代表组长参加的扩大会议。
第六条 工会全委会和工会常委会由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工会全委会和工会常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工会常委会的议题原则上由工会主席办公会确定,工会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工会全委会、工会常委会采取一题一议方式逐项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临时动议,须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十条 工会全委会、工会常委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工会代表组长会、分工会主席座谈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工会全委会、工会常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对需紧急处理的特殊情况,可由主席或委托常务副主席征求委员、常委意见后进行处理,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十二条 工会全委会、工会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三条 工会全委会、工会常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工会全委会、工会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校工会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会议议题一般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知到各位参会人员。组织部长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会后将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签审后送达委员、常委、分工会及相关单位。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校工会应坚决执行工会全委会、工会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抓紧办理,按时完成,不得随意变更。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全委会、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安排议题。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工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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