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师复核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2-28  访问计数:104

 

清华大学教师复核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经20182019学年度第28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处理教师的复核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聘用的全职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以下简称复核)。

第三条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一)处分;

(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复核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四条 处理教师复核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复核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教师不因申请复核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 复核应当由教师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为申请。

    教师申请复核,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学校设立教师复核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负责处理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教师复核申请。

复核委员会由十三人组成,包括学校代表四人、教师代表四人、学校工会代表四人和相关领域专家一人。学校代表包括主管工会工作校领导、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学校人事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务办负责人。教师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推举产生,学校工会代表由学校工会常委会推举产生的代表和学校工会负责人组成,相关领域专家由学校工会常委会推荐。

第八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三年,可连任。

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代表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代表委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校,委员身份自动终止。

第九条 复核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主任由主管工会工作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管人事校领导、学校工会负责人担任。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职责。

第十条 学校工会作为复核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复核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决定相关事项。会议原则上以不公开形式举行。

委员出席人数九人以上且学校代表二人以上、教师代表三人以上、学校工会代表三人以上方可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及参与调查、复核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请人或者原人事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人事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请人或者原人事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师生或同班同学关系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形。

有前款前三项规定的情形的,申请人、与原人事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回避申请应在复核委员会召开首次会议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复核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参与调查、复核处理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复核委员会主任决定;复核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集体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复核。

第十三条 复核委员会作出复核结论的会议,申请人主责部门代表应当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第十四条 复核委员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者反对票,不得弃权。

决定事项须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权利。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规定时效期间申请复核的,经复核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申请期限。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时间内向学校工会以书面形式提交复核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原)工作证号、(原)单位、(原)岗位等基本情况,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申请人认可有效的本人联系方式、留置送达地址、挂号邮寄送达地址及一名有效代收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学校人事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学校工会应当出具送交回执。

第十七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由学校工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复核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请期限的;

(二)申请人或者申请复核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复核申请已由申请人撤回的;

(四)复核申请属在复核委员会已就基于同一事实理由的复核申请作出复核决定后,再次提出的;

(五)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第十八条 在复核委员会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复核申请,复核处理工作于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之日即行终结。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负责在复核委员会决定受理复核申请的第二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送交学校人事处理主责部门。学校人事处理主责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向复核委员会相应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供人事处理过程中的全部相关证据材料(处理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

      复核委员会收到学校人事处理主责部门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议,并结合实际情况,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相应的复核决定:

(一)同意原人事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人事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者存在程序错误,可能对原人事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建议重新研究作出人事处理决定。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核决定的,经复核委员会主任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 作出复核决定后,应当制作复核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原)工作证号、(原)单位、(原)岗位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作出原人事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

(四)复核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复核决定;

(六)作出复核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复核决定书应当加盖教师复核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负责在复核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后及时将复核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请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在申请书中指定的有效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用留置方式送达。采用留置方式送达的,学校工会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相关情况并签名,签名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通过上述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会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应当及时将复核处理相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学校人事处理主责部门应当将复核决定书存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向相关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师复核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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