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分工会建设母婴室经费支持办法
(经2025年3月5日第二十一届工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切实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分工会教职工之家建设,为哺乳期女教职工提供人性化服务,规范工会资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分工会建设母婴室的经费支持工作。
第二章 经费支持标准
第三条 申请经费支持的分工会,其所在单位行政须提供以下保障:
(一)提供专门的室内场所;
(二)负责完成装修和配套设施建设;
(三)负责母婴室的日常清洁卫生、维护管理。
第四条 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在批准的年度预算内,负责审批分工会建设母婴室申请。对符合条件单位给予经费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育龄女教职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支持额度不超过1万元;
(二)育龄女教职工人数在5-10人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万元;
(三)育龄女教职工人数10人以上的,酌情增加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五条 原则上每年春季集中办理申请和审批。特殊情况单独申请或需要增加经费支持的,由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负责在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母婴室消毒柜、冰箱等硬件设备购置;
(二)母婴室桌椅、书架、沙发等必要器材采购,不包括个人用品如婴儿尿布、奶瓶等。
第七条 经费管理要求:
(一)本经费属专项经费,不计入各分工会年度小额经费拨款总额;
(二)各分工会应在审批额度内规范使用经费;
(三)为建设母婴室所购置的家具、设备等属于学校工会固定资产,应按照《清华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校工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已建成的母婴室在扩建、改建时,可参照本办法申请专项经费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基层单位工会教职工之家建设母婴室的经费支持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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