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校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校工会表彰集体、积极分子等奖励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5  访问计数:2658


关于2016年度校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和校工会表彰集体、积极分子等奖励事项的通知

清工发〔201759

各分工会:

为表彰2016年度校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先进分工会、优秀分工会、校工会积极分子等,学校和校工会将向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励金或奖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先进集体按3000元的限额自行购买奖品或开展文体活动,于20171031日前由分工会财务委员填报销单,经分工会主席签字及加盖分工会章后到校工会财务室审核签字,然后至紫荆财务办公点报销。经费使用须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报销标准参照工会小额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凡1000元(含)以上支出请到校工会借支票。发票抬头为:中国教育工会清华大学委员会。

二、校先进工作者奖励金,将于6月通过银行代发发至个人账户 。

三、校优秀分工会、先进分工会、工会特色工作成果奖和校先进工会小组的奖励金直接拨入分工会小额经费账户,用于分工会开展活动。

四、校工会积极分子以及院(系)工会积极分子奖品由分工会自行购买,附批复书原件直接到紫荆财务办公点报销。请专款专用,并于10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五、荣誉证书和批复于619-20日在校工会发放,请分工会会主席派人及时前来领取。

 

联系电话:82732  82962

 

校 工 会

201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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